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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院難路”第33講 吉林大學朱振副教授解讀“法理學如何進入部門法”

    發(fā)布時間:2017/12/01

    2017年11月29日中午,“學院難路”論壇第33期在學院南路808會議室舉行。本次論壇主題為“法理學如何進入部門法?——以民法總則第185條為例”,由吉林大學法學院朱振副教授主講。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副院長李偉副教授、曹曉燕副教授、張小平副教授、陳飛副教授、李朝暉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吳曉丹副教授、劉權副教授、鄭玉雙副教授、沈健博士、張曉冰博士、劉君博博士、王毅純博士、殷秋實博士、張金平博士、潘佳博士以及我院部分本科生參加講座。講座由高秦偉教授主持。

    講座伊始,高秦偉教授簡要介紹了主講人朱振的學術履歷。朱振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哲學、權利理論和司法理論,曾獲臺灣大學法律學院2015年度青年訪問學人獎、第五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等榮譽。

    朱振副教授首先闡明,在一般簡單案件中,可以直接訴諸規(guī)則的規(guī)范效力,但是疑難案件或需要解釋規(guī)則的案件則需要法理學的出場,從而引出了在《民法總則》185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的關系這一問題。

    從法理學角度解釋這一條款時,他引用了拉茲的共同善的權利觀,指出雖然權利保護的嚴格性與權利人利益的重要性之間存在不匹配,但是通過保護某個人的權利,人們可能就已經保護了共同善,并因此而服務于多數(shù)人的利益。

    最后,朱振副教授指出我國民法中對英烈的人格利益采取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相結合的雙重保護說,對英烈之外的人采取間接保護說,這樣或造成權利保護的不平等,并據(jù)此建議對“公共利益”一詞做相對解釋:認為其只是賦予特定主體之權利保護嚴格性的初步理由,而非決定性理由。

    在交流討論環(huán)節(jié),劉權副教授對權利保護的嚴格性和權力行使的正確性如何匹配、損害公共利益為何承擔民事責任而非行政責任提出疑問;張小平副教授結合日常教學,提出“英雄人物如何界定”、“185條在程序法上是否能夠進行公益訴訟”等問題;殷秋實博士對共同善之間的位階關系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主講人朱振副教授對這些問題做出了一一回應。

    (文/王佳睿 圖/曹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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