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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私法工作坊順利舉行

    發(fā)布時間:2018/09/14

    2018年9月12日,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民事法律責任——從《電子商務法》立法爭議點出發(fā)”為主題的私法工作坊在中央財經大學學院南路校區(qū)主教808會議室順利舉行。尹飛教授、吳韜教授、王克玉教授、陳華彬教授、曾筱清教授、杜穎教授、李偉副教授、劉燕副教授、張琪副教授、曹曉燕副教授、陽平副教授、鄭人瑋副教授、于洪偉副教授、陳飛副教授、郭維真副教授、董新義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繆因知副教授、杜晶副教授、王葉剛副教授、安新宇博士、沈健博士、劉君博博士、周游博士、殷秋實博士、張金平博士、徐建剛博士、王道發(fā)博士、趙建蕊博士等老師,以及我院各年級博士研究生、部分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出席。會議由朱曉峰副教授主持,武騰博士主講。

    尹飛院長首先指出,民商法始終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財經特色的一項根本體現。在民法典編纂及征求意見稿形成過程中,法學院的各位老師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形成了凈字數十四萬字的書面意見。后續(xù)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審議工作也值得各位老師共同關注。尹飛院長提到,面向“數字時代”是法學院各項工作的特色之一,《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民事法律責任的探討富有意義。

    武騰博士在其發(fā)言中先對《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的形成過程進行介紹,再對有關《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37條第2款的批評意見進行回應。隨后,在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民事法律地位的探討中,他指出《電子商務法》所重點調整的平臺類型應包括以天貓、美團為代表的網絡商品銷售平臺,以滴滴出行為代表的網絡運輸服務平臺,以攜程為代表的網絡旅游服務平臺等,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法律地位的判斷應始終根據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階段、經營模式予以具體判斷。圍繞《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的解釋論,武騰博士認為,鑒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通常存在居間關系,可以考慮將其界定為商事居間合同義務的特別規(guī)定。

    朱曉峰副教授認為對《電子商務法》的研究須注重和其他法律的銜接,應從比較法的角度對相關條款進行探討。殷秋實博士認為在研究中對平臺的分類不可避免,《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體現出更多侵權責任法的特征。周游博士認為很多平臺的義務遠超出居間的范疇,應對各類平臺分別討論,注重平臺義務的變化。

    杜穎教授認為,應注意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電子商務平臺內的競價排名與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有所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與相關規(guī)定的銜接值得專門研究。張金平博士認為,《電子商務法》針對惡意投訴規(guī)定加倍賠償條款值得關注,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侵權責任法》第36條等條文的關系不可忽視。王葉剛副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1款似應結合《侵權責任法》第12條來理解,第38條第2款是否適宜解釋為居間合同特殊規(guī)定尚可探討。

    吳韜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35條關于競爭行為的規(guī)定與現行競爭法的規(guī)定以及理論有待協(xié)調,有必要從競爭法的角度進一步加以研究。王克玉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責任”具有彈性,既可以解釋為更嚴格的責任,也可以解釋為更輕的責任,應將研究視野進一步拓寬。李海明副教授認為平臺經濟的發(fā)展對勞動法造成沖擊,如果平臺責任過重,承擔成本的最終是整個社會。繆因知副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1款和第2款之間的關系值得重視,應澄清第1款是否可以包含第2款的主要內容;順風車司機并非經營者,淘寶平臺是否構成居間商也應專門研究。

    曾筱清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第38條的規(guī)定基本值得贊同,平臺發(fā)展需要空間,《電子商務法》中所涉及的協(xié)同監(jiān)管問題值得重視。董新義副教授認為《電子商務法》中的一些內容較為落后,在平臺經濟不斷創(chuàng)新背景下需要重視各種交易類型,不妨從功能主義的視角和法經濟學角度出發(fā)解釋《電子商務法》相關制度。王道發(fā)博士認為,如果從侵權法的角度加以理解,《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助于在個案裁判中實現公平正義。徐建剛博士認為,如果從侵權責任的角度界定第38條第2款,難以將商品本身的損失包含進去,如果認為平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那么該合同似為無償合同,居間人的注意義務標準較低。杜晶副教授認為,第38條第2款中“相應的責任”是具有靈活性的表達,侵權責任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項底線性要求。2017級研究生王旭升同學提出,順風車業(yè)務涉及的可能是情誼行為,“相應的責任”具有靈活的解釋和發(fā)展空間。

    各位老師和同學既對電子商務平臺民事法律責任進行充分探討,也從知識產權法、競爭法、法經濟學等角度對《電子商務法》中的相關問題發(fā)表意見,深化了對《電子商務法》的理解。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民事法律責任”是自2015年私法工作坊啟動以來的第七項主題。之前圍繞“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的重大誤解”“人格尊嚴民法保護的界限”“不動產交易中的虛假登記”“網絡借貸等交易中的不公平合同條款”“聚焦全國首例人體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中的民法問題”等六項主題,私法工作坊已舉辦十次活動。通過上述活動,教師之間、教師與研究生、本科生之間的學術交流得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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