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李松 記者在日前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律中心聯合舉辦的“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討會”上了解到,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確立的風險評估制度,部分專家學者認為仍需完善。其中,對于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機制存在不少爭議,有學者提出,專家委員會中科學家的個人偏好或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
據了解,食品風險分析主要包括風險管理、風險評估以及風險交流,被廣泛應用于食品安全等專業(yè)性極強的科技領域中。而對于風險評估的具體操作環(huán)節(jié)和機制,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沈巋提出,目前我國的風險評估受到科學、專家的局限性影響,評估結果很可能會存在爭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建立必要的信息公開、同行評審、異議監(jiān)督等制度,并建立公私合作的風險監(jiān)督網絡、拓寬風險評估建議的渠道。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鵬也認為,隔離政策因素、科學家個人偏好對評估的影響,是風險評估制度發(fā)揮作用的核心需求。但要達到理想的效果,相關制度就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一方面,需要將科學專家的作用限定于科學領域,僅就科學問題發(fā)表意見;另一方面,在風險評估階段本身,也需要有妥善的程序設計,盡量減少科學家個人偏好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從而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的中立。
此外,部分學者還建議為了整合現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資源,強大中國食品安全評估的技術力量,可以考慮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下設食品安全科學研究院,培養(yǎng)更多的研究型人才,為壯大中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能力提供更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