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擬征收和追繳地下車庫土地出讓金的消息在社會上受到廣泛關注。廣州市正在審議的《關于我市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雖未最終出臺,但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是否應該單獨繳納、對以往未收土地出讓金的地下空間是否應該追繳等話題已引起了較大爭論。
就此,我院陳華彬教授接受了《檢察日報》的采訪。陳華彬教授指出,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對土地的利用由平面轉向立體,可獨立支配與登記的地下空間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第136條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無疑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據此規(guī)定,地下空間既然可以獨立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則當然可以對其單獨征收土地出讓金。
另外,陳華彬教授指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廣州市不應要求之前出讓土地的地下空間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該追繳行為應予否定。
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的征收關系到地下空間使用人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應為有效規(guī)制,出臺符合我國《物權法》及國際發(fā)展趨勢的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
(供稿:李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