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習者來說,法國行政法自有它的分量,但遺憾的是國內目前關于法國行政法的專著或譯著并不多見。王名揚先生的專著及其他幾本譯著成為我們了解法國行政法,尤其是它的最具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的主要途徑,也為中國進行相關的制度建構提供了重要的素材。但正如《法國行政法》的兩位作者L.賴維樂•布朗、約翰•S.貝爾教授在該書前言中所講的那樣: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在持續(xù)的發(fā)展與改進,我們需要同當代的法國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與時并進。正是基于這樣的目的,我們對該書進行了翻譯。《法國行政法》第一版于1962年發(fā)行,時至今日已修訂為第五版。該書為英語世界的法律人學習和了解法國行政法打開了一扇窗戶。譯者認為中文版的《法國行政法》的印行,可以中國的法律人提供多維的視角,從法國法、英國法的經驗再次得到有益的智識,為轉型時期中國的行政法制建設服務。
一
包括英國人在內的世界所有的法律人,都對法國行政法充滿了好奇,因為在法典化的法系中還存在著這樣一個部門法——行政法,它并沒有法典化,其大部分的內容均來自行政法院的判決。民法典一旦廢除,整個市民社會將發(fā)生巨大的動蕩,但行政法的廢除并不會有同樣的后果,因為行政法院會發(fā)揮它所獨有的功能。可能是基于行政法院在法國行政法具有特殊地位的原因,在法國,行政訴訟也特別受到行政法學界的關注。和中國一般的行政法學教材和著作的編排體例不同,法國一般的行政法學著作,都將“行政訴訟”部分置于著作的前部,這可以看出法國行政法學對于行政訴訟問題的重視程度。本書也是同樣如此,兩位作者用了五章的篇幅對行政法院的歷史、結構、組成、審判程序、管轄權、司法審查的前置條件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論述。本書重視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大量引用判例,并加以分析和解剖,本書出版后,在英語世界產生了非常廣泛的影響。
行政法院制度無疑是法國行政法最為吸引人的誘惑,從本書看來它的建立不僅僅是法國人在大革命中舊制度的繼承,也不僅僅是司法與行政的對立或公法與私法的分立引起的,而在于其可以適應行政訴訟具有專業(yè)審查的性質。它的成功運作引起了許多國家的關注,如本書中所提及的聯(lián)合國的行政裁決機構、歐洲法院以及比利時、荷蘭、意大利、德國、希臘等國,事實上還有許多的國家或地區(qū),如東亞的日本(1946年以前)、中國臺灣等等,它們都是對法國行政法的借鑒,尤其是建構了行政法院制度。雖然英美法系國家實行普通法院制度,但學界一直沒有放棄對于大陸法系成功經驗的考量。比如,美國學者就十分關注行政法院的建構,甚至提出過成立類似機構的設想,目的在于通過設立行政法院來審查證券、能源以及交通規(guī)制委員會的行政決定。這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提高行政機關政策決定程序與結果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可以減輕行政機關的許多費時的裁決任務,從而使它們在政策制定和管理職能上更加集中精力。但反對者認為法院有限的管轄權不可能給予訴訟者以足夠的權利保障,而且將作為基本工作的裁決職能從規(guī)制委員會中分離出來不利于它們制定正確的政策,因為只有熟悉個案才能使規(guī)制委員會制定的政策更加具有靈活性。施行十余年的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已逐漸被國人所認可并被寄托了實現(xiàn)憲政目標的重大期望,故而常有學者以反思的視角對之完善與健全提出意見,其中就不乏主張從審判組織方面著力通過設置行政法院來解決現(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存在問題的觀點。一時間建立行政法院似乎成了包治中國“行政訴訟難”之“頑疾”的靈丹妙藥。但果真如此嗎?相信讀者在閱讀此后會作一個整體而全面的思考。
二
當然以上這些并不是法國行政法的全部。本書還對法國的憲法與行政背景進行了介紹。自第五共和國以來,法國的政治框架發(fā)生了一些重大的變化,如政府的條例制定權(pouvoir reglementaire)與議會的立法權(pouvoir legislatif)的區(qū)分、憲法委員會功能的強化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學習法國憲法時所能夠了解到的。但同時,本書還給我們講述了法國現(xiàn)代行政的變遷,主張專業(yè)化無疑是最為顯著的特征。最近幾年,這種情景被建立獨立或自治的機構來規(guī)制或監(jiān)督特殊的政策或政策領域的做法所證明:如規(guī)制計算機與數(shù)據庫使用的國家信息自由委員會、監(jiān)管壟斷、接管及限制相關運作的競爭委員會、實施民意調查的調查委員會、在消費者問題上提出建議的消費委員會、規(guī)制財政市場的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等,這種方式被作者視為是一種隔開政治家來解決的問題的方式,其既可以保持政策的中立性,也可以保持政策的連續(xù)性與一貫性。對此,兩位作者還將其和自己所在國度的一種重要的制度——行政裁判所進行了比較。在當代英國,許多福利國家的職能,如衛(wèi)生服務、工業(yè)保險、社會保障,都是通過建立行政裁判所來實施的。這是因為英國天生不信任行政官員,所以行政裁判所所體現(xiàn)出來的特質是一種司法性的,顯然與法國的情形并不相同。孰優(yōu)孰劣很難評判,或許也只有與本國的國家結合,適應本國的需要才可展開評價,這或許也是我們在進行比較不同的法律制度對之借鑒時均應采取的態(tài)度,無論是要建構行政法院制度抑或建立獨立的監(jiān)管機構,如書中所講的“行政和司法功能的相互滲透是件好事”,對專業(yè)性與獨立性的強調才是問題的關鍵。
最近幾年,法國行政法開始加強了對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如強制性和解、和解、仲裁、調解)的重視,這些方式對于緩解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關系、以和諧的方式解決爭議具有積極的意義。此外,關于地方分權亦是法國最近幾年來憲政體制的一大變化,本書作了介紹。而關于文官體系,除介紹傳統(tǒng)的觀點以外,本書還對一些新的變化,如行政部門或行政任務民營化之后如何保障公務員的權利問題等進行了介紹。
三
行政法不僅僅是訴訟法或程序法,其本身也包涵著實體法的內容。本書以兩章的內容對實體法進行了介紹,雖然筆墨不多,但涉及的內容相當豐富。如在行政責任原則中論述了行政侵權行為、行政機關的責任類型、歸責原則、風險理論、行政合同等。而在行政合法性原則一章中,兩位作者談及到了更為廣泛的知識,如關于法國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其與英國越權無效原則的差異;關于行政裁量權的種類及其運作等等。
以原則來展現(xiàn)實體法,既使得原則顯得飽滿生動且極具操作性,又使得實體法整體化而不至于雜亂無章。這是本書兩位作者的高明之處,這為中國行政法教科書的撰寫提供了范本。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目前有多種提法,諸如兩原則、三原則、四原則、五原則甚至更多,內涵外延極不清晰。而關于行政合法性原則中的“合法性”標準,大多停留在“形式”意義之上,即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果遵守法律、做到與法律的一致性。至于“法”本身的“合法性”尚未顧及。或許通過本書的閱讀,讀者會對中國行政法基本原則尤其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建構有一個初步的答案,會對合法性原則并不僅僅拘泥于法,尚包括合法期待、比例性原則以及其他的一些非規(guī)范性的原則有一個深刻的理解。
四
法國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與拿破侖的民法典被世人稱為是法國法律科學最為著名的成就,甚至在法國法律人的心目中前者更為值得他們自豪。這本以英文撰寫的著作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法國行政法的全貌。正如本書所展現(xiàn)的法國行政法具有許多的優(yōu)點,如由行政法院創(chuàng)制和適用的實體法適應性特別強的特征;它們的判例法和救濟的靈活性和原則性的特征;它們發(fā)展出的特別程序;以及行政法律的原則引入行政過程本身的主動性。但不可否認法國行政法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是兩位作者從普通法的視角觀察而來的。諸如公法與私法區(qū)分的困難、二元制司法之間的沖突、行政法院的訴累與低效、判決執(zhí)行不力等都困擾著法國的法律人。作者的觀察似乎也在告誡我們:這就是比較法的魅力,不過借鑒并不是簡單地照搬,正如兩位作者所言:“為了更好地理解應對我們的行政法引起的問題的解決方案,了解其他高度發(fā)達的法律制度的對應機制中相同或類似問題的處理方式是有指導意義和借鑒價值的。學習普通法的其他審判問題可獲巨大收益,但有時跳出普通法的圈子,與擁有不同的歷史和傳統(tǒng)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也是有價值的。”雖然如此,國情同樣重要,這也是中國的行政法制建設今后要解決的重要的課題。
由于我們水平有限,翻譯上的缺點、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附注1:《法國行政法》(英文版),[英]L.賴維樂•布朗、約翰•S.貝爾著,《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五版;《法國行政法》(中文版),[[法]吉恩-米開爾•加朗伯特協(xié)助高秦偉、王鍇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附注2:作者簡介:
L.賴維樂•布朗,男,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院比較法榮譽退休教授,法學博士、律師、榮獲英帝國勛章的軍官。在法國法與歐洲法方面的著作頗豐。
約翰•S.貝爾,男,英國利茲大學公法與比較法教授,法學博士。曾出版過關于法國憲法、法國法原則等方面的專著。
吉恩-米開爾•加朗伯特,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附注3:譯者簡介:
高秦偉,男,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王鍇,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