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曉峰教授撰寫的論文《民行刑交叉中的高空拋物致?lián)p賠償規(guī)則》于《中國法學》2025年第5期刊發(fā)。該文不僅有助于豐富損害賠償?shù)幕A理論,還有助于回應民行刑交叉領域中的損害賠償認定疑難問題。
論文認為,在《民法典》第1254條、第1198條第2款結合《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24、25條等共同構筑起的高空拋物侵權致?lián)p賠償規(guī)范體系內(nèi)部,存在著具體侵權人確定時的過錯賠償一元結構與具體侵權人不確定時的賠償與補償二元結構。其中,過錯賠償一元結構圍繞具體侵權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建筑物管理人的規(guī)范關系展開,享有先執(zhí)行抗辯權且承擔了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建筑物管理人對具體侵權人的追償范圍應受《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限制;在賠償與補償?shù)亩Y構內(nèi)需要平衡處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違反調(diào)查職責的公安機關及受害人的關系,尤其應明確公安機關對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純粹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公安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后享有的追償權與應當履行的追償義務之間的關系。于此情形下,建筑物使用人及公安機關的追償范圍不應受限于《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175 條第 2 款,以在高空拋物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上貫徹過錯責任原則。
截至目前,法學院教師2025年度已發(fā)表7篇法學“三大刊”論文。
文/康馨元
審/陳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