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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58期舉行 德國民法總論研讀(五)

    發(fā)布時間:2025/06/10

    2025年6月4日下午,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第58期私法工作坊在學院南路校區(qū)主教913教室順利舉辦。法學院武騰老師和十余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共同研讀了漢斯·布洛克斯與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所著《德國民法總論》第二部分“法律行為”的第十二節(jié)、第十三節(jié)和第十四節(jié)內容。劉華琪、張佳琪和李思瀅同學匯報閱讀《德國民法總論》相應章節(jié)內容的體會。

    劉華琪同學繼續(xù)分享了第三章第十二節(jié)“行為能力”的主要內容。主要討論了限制行為能力中需要允許的單方法律行為。在《德國民法典》第111條的規(guī)定中,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過法定代理人必要允許的情況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是不生效力的。只有純獲利益或經(jīng)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該法律行為才生效。關于被照管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時的允許保留,照管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享有代理權,但是選任照管人并未改變被照管人的行為能力。此外,還討論了部分行為能力針對從事營業(yè)、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兩種情況。

    張佳琪同學匯報第三章第十三節(jié)“法律行為的形式”的主要內容。梳理了形式的種類以及不遵守形式要求的法律效果,并與我國相關規(guī)定予以對比。法律行為采形式自由原則,一般無需形式而生效,但法律或當事人可以要求特定形式。具體形式中,書面形式需要實體文件和親筆簽名,而文本形式是對書面形式的簡化。電子形式也可替代書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公證認證的對象是書面簽名的真實性,公證證書則是對意思表示內容的證明。不遵守形式要求時,對于法定形式,原則上行為無效,特定情形下可通過履行補正瑕疵。對于約定的形式要求,其效力取決于當事人意思,有疑義時行為才無效。

    我國《民法典》同樣對法律行為的形式作出了規(guī)定。其將能有效記載內容并可隨時調取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形式瑕疵也可以通過履行被治愈。武騰老師指出,我國《民法典》第469條所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與德國不同,其更類似于《德國民法典》中的文本形式。在我國,形式要求被視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且不同于德國民法典沒有履行補正的一般性規(guī)定,并未限制履行治愈范圍。

    李思瀅同學分享了第三章第十四節(jié)“法律行為的內容限制”的主要內容,主要涉及《德國民法典》第134條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第138條違背善良風俗、暴利條款。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是指法律行為因違反法定禁止而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禁止性法律的識別需依據(jù)其規(guī)范目的和表述,例如“不得”“不被允許”。若禁止性法律僅針對法律行為的實施方式,即程序性規(guī)定,通常不影響效力;但若針對行為內容本身如非法交易等,則其行為無效。例如,飯店老板因酗酒被吊銷執(zhí)照后,以他人名義繼續(xù)經(jīng)營,可能因規(guī)避法律而無效。同學們針對這一條款和我國《民法典》第153條,圍繞效力性和管理性規(guī)定進行了深入的對比討論。違反善良風俗是指法律行為因內容或動機違背社會基本道德而無效。其判斷需結合行為整體特征,如是否剝削弱勢方或損害公共福祉。此外,社會道德變遷也可能會影響對善良風俗的認定。關于暴利的法律行為,武騰老師指出,可以聯(lián)系到我國關于顯失公平的規(guī)定,其法律效果也與德國法不同。

    關于讓與禁止分為絕對與相對。違反絕對禁止即保護所有人的禁令的處分行為絕對無效;而保護特定人的相對禁止僅對受保護者不生效,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取得權利。最后,李思瀅同學指出,法律行為的內容限制需通過禁止性法律的規(guī)范目的、善良風俗的價值判斷及具體案情綜合評估,以實現(xiàn)私法自治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三位同學匯報過程中,與會師生共同就本次活動中所提出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

    至此,第58期私法工作坊活動圓滿結束。

    文/圖 劉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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