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上午,法國格里諾布爾大學Jean-Michel BRUGUIERE教授應邀到訪我院,在學院南路校區(qū)主教學樓108教室為我院師生主講“財產性人格權”。我院陳飛副教授、沈健博士、殷秋實博士、徐建剛博士、王道發(fā)博士出席活動并擔任與談嘉賓,肖芳副教授擔任主持人。
BRUGUIERE教授首先以人格權的產生與發(fā)展為切入點,提出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賦予了人格權的保護越來越高的要求。傳統(tǒng)上的人格權是非財產性質的不能放棄與轉讓的權利,而隨著生物技術與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產生了可以被商業(yè)化使用而獲利的財產性人格權。立法雖尚未規(guī)定這種財產性人格權,但在理論與實踐中已經被部分學者與法官所接受。
其次,BRUGUIERE教授通過法國司法實踐中對財產性人格權的立場態(tài)度的講述,說明財產性人格權保護的現狀不太令人滿意。立法上對人格權的規(guī)定只有法國民法典第九條,而實踐中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對財產性人格權的立場態(tài)度也是不明確與不一致的。下級法院法官的立場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觀點是完全否認人格權具有財產性;第二種觀點承認有些人格權具有雙重性質,但不承認人格權財產化的所有后果;第三種觀點主張將人格權財產化推到極致并允許移轉與繼承。法國最高法院對財產性人格權的立場也不太明確,一方面承認財產性人格權的可協(xié)議性與可締約性,另一方面又不承認這些人格權具有財產性與物權性。對于此種情況,BRUGUIERE教授認為,隨著社會生活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設更加有創(chuàng)造性的制度。教授在此提出了建立在權利人的知名度上而獲利的知名度權。
接下來BRUGUIERE教授闡述了將財產性人格權放在知名度權中進行保護的可能性及制度設計。法國裁判實踐中已經有一些創(chuàng)造性的做法,理論上也有倡議。一是知名度權的客體是無法被其他權利概念所完全包括的獨立的權利客體,應當被獨立承認。法國最高法院實際上已經有接受與承認知名度權的判決。二是知名度權的性質與法官在裁判中所承認的特殊的物權性質較為接近。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一項判決中突破了物權法定原則,確認了一項新的物權,類似于用益物權。教授在此也表達了他對法院在司法中確認知名度權這項新權利的期許。教授還進一步論證了利用知名度權獲利的正當性。知名度的產生建立在前期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投入上,因此享有后期的獨占收益也應當是合理的。這也是知名度權區(qū)別于無前期經濟投入的名望所在。
講座的最后,BRUGUIERE教授用中國民法典的人格權規(guī)定與法國民法典作比較,認為兩國立法者都混淆了人格權與知名度權。權利人對他的人格權進行商品化使用不同于傳統(tǒng)的財產性人格權,應當用知名度權加以保護。

在提問互動環(huán)節(jié),徐建剛博士向BRUGUIERE教授提出了兩個問題。一是財產性人格權受到損害應如何救濟,二是若權利人的知名度未經授權被他人使用,但結果使權利人受益的情況應如何處理。BRUGUIERE教授針對兩個問題一一做了回應。針對第一個問題,他認為對財產性人格權的救濟可參侵害知識產權的救濟思路,同樣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關于第二個問題,BRUGUIERE教授援引了法國判例中的象征性的損害賠償制度來回答。

同學們也就講座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教授對此一一進行解答和回應。講座在掌聲中落下帷幕。
文/圖 饒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