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5年,我國首例“共同訴訟”——大慶聯(lián)誼案賠償款近日全部執(zhí)行到位。從法院拒絕受理到賠償款落袋為安,從無法可依到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大慶聯(lián)誼中小投資者可謂“守得云開見月明”。但這一勝利并沒有令致力于我國資本市場法律法規(guī)建設的專家學者們感到輕松。
12月17日,中國經(jīng)濟時報記者在“投資者保護:共同訴訟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成本太高了”。包括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大慶聯(lián)誼案的首席代理律師、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賈緯,中國證監(jiān)會稽查局等領導在內的多位國內法學界知名人士均表示,下一個目標即推動針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盡快出臺。其中,最高院重點調研課題——“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責任研究”負責人郭鋒教授表示,最高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兩個司法解釋的學者意見稿將于春節(jié)前成稿。
訴訟制度亟須完善
由于無先例可循,大慶聯(lián)誼案帶給中國證券市場的成果遠遠不止幾千萬的賠償金。與此同時,大慶聯(lián)誼案引發(fā)的法學界的討論也值得深思。
其一是該不該設前置程序,以人大法學院肖建國教授為代表的一派認為,前置程序限制訴權,設置的理由不正當也不充分。但曹守曄認為,有行政處罰決定有利于減少投資者舉證難度,并且在訴訟時效性方面有積極意義。人大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在目前條件下,可以考慮擴大前置程序的范圍。
其二是我國能否采用美國式的集團訴訟。賈緯說,集團訴訟最大的一個擔心是形成規(guī)模訴訟會否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我國現(xiàn)階段的司法環(huán)境不足以支持集團訴訟,集團訴訟是未來發(fā)展方向。但劉俊海認為,有律師守則等一系列的約束,集團訴訟被利用的可能性不大,而且,集團訴訟是一種很有效的表達機制,有傳導就不會采取非理性的手段,反而是種對穩(wěn)定有利的法律手段。
其三是證券“共同訴訟”的激勵機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王涌談到,“共同訴訟”應當確立一套激勵機制,不能讓律師發(fā)揚風格。銀廣廈代理律師陶雨生談到,自己因為代理該案件獲得了銀廣廈60萬股份。他說,律師費是派生損失的一種,應該通過一套制度確定由敗訴方承擔,這樣可以鼓勵律師放心大膽的接受證券“共同訴訟”類案件。北京大學法學院彭冰指出,激勵機制的“度”的把握很關鍵,激勵不足起不到威懾作用,激勵過度又可能產生類似英美國家的濫訴行為。
“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公司能否成為代理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慈蘊這一觀點一提出即獲得與會人士的支持。朱慈蘊稱,投資者保護公司完全能夠成為類似于臺灣證券公益團體代理人。與會知情人士稱,下一步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公司也正有意將這一內容納入到工作中來。
積極探索多元化途徑
2005年10月頒布的新《證券法》健全了有關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條款,但最高院只針對虛假陳述作出了司法解釋,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欺詐客戶等行為因其更為復雜卻一直沒有出臺,這使得此類訴訟在實踐中仍面臨著諸多障礙。課題負責人郭鋒在研討會上表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專家建議稿將于春節(jié)前完稿。據(jù)了解,該課題于今年6月啟動,此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大量調研。
郭鋒透露:“本課題旨在通過系統(tǒng)的研究和梳理,將各類證券欺詐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構成要件、賠償范圍、損失計算以及訴訟形式等問題在理論上進行清晰地界定,從而為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提供智力支撐。”
作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主起草人之一,賈緯認為:“在解決證券糾紛過程中也要探索多元化的實現(xiàn)途徑,比如和解、仲裁、共同訴訟等方式,多種手段,多種思路并用。”
劉俊海指出,基金公司也應該積極出面捍衛(wèi)廣大投資者利益,不能老是搭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便車,監(jiān)管部門在制定相關規(guī)則時候要旗幟鮮明地向中小投資者傾斜。證監(jiān)會稽查局領導稱,除在規(guī)則方面體現(xiàn)向弱勢群體傾斜外,還要加強宣傳,使投資者提高參與維權的意識;推動專家的研究成果轉化,推動監(jiān)管規(guī)則“本土化”;推動其他證券欺詐案件的受理、執(zhí)行;并且,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要并用,將責任追到位,起到威懾作用。另外,要進一步拓寬救濟渠道,現(xiàn)在即便有公司或者機構愿意和解,但是證監(jiān)會也缺乏機制,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張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