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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一卷正式出刊

    發(fā)布時間:2019/10/25

    經編委會成員們的共同努力,并在學院領導與廣大師生的深切關注下,《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一卷經審閱、選稿、組稿和審校等工作,歷時一年,于2019年10月正式出刊。本卷共刊發(fā)文章12篇,總字數達26萬字,主編為2017級金融服務法碩士研究生陳寶妮。

    第十一卷以融合傳統(tǒng)法學理論與新興領域為思路,在欄目設計上設置了“網絡法前沿”、“金融監(jiān)管前沿”、“西典新思”、“信息化與法治”以及“各科專論”等五個欄目。“網絡法前沿”欄目關注互聯網“創(chuàng)生性”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可能帶來的線上社會化媒體對公民權利的影響等網絡法困境,反映了信息技術快速發(fā)展的當下現狀。面對金融科技的勃興,“金融監(jiān)管前沿”欄目對現金貸、ICO等金融監(jiān)管前沿熱點給予了關注。“西典新思”欄目融入了對柏克、柏拉圖等先哲的法律思想之重思,而“信息化與法治“欄目則對帶有鮮明時代特點、極富前瞻性的行政信息的財產屬性和稅務機關獲取自然人涉稅信息范圍的邊界等信息化法治問題做出了回應。此外,本卷仍設置“各科專論”欄目,既包括對犯罪論體系和股權善意取得等傳統(tǒng)法律難題的研究、立足于審判實踐的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效力探討,又有國際視野下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到期的解讀。

    《中財法律評論》是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中國法制出版社公開出版的法學學術集刊,作為法學院重點打造的刊物品牌,評論一直重視法學學科間的“兼收并蓄”,彰顯著學術初心和唯稿件質量用稿的堅定決心。評論在組稿期內共收到來稿130余篇,作者群體既涵蓋了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海洋大學、重慶大學、南京師范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等國內外知名院校的法學碩、博士研究生及專家學者,亦不乏法官等實務工作者。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始終對《中財法律評論》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刊物的良性發(fā)展亦需感謝諸位老師和同學們的鼎力支持,特別是繆因知副教授的悉心指導。在學術自由、自主和自律之原則的指引下,《中財法律評論》編委會將始終秉持公正、公平選稿的準則,堅持以“精英化”的學生編輯團隊為審閱主體,致力于用專業(yè)化的眼光、認真嚴謹的態(tài)度自主、獨立地完成學術價值判斷,從而實現“為作者建設有品格的平臺,為讀者傳遞有價值的思想”的目標

    現今,《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二卷由王東擔任主編,王姝擔任副主編,并有宗勇旭、常敏、趙楠三位審稿組長和霍然、孫娟、李港、周遠洋、石家韻、任妍姣六位新編輯。

     

     

    附:《中財法律評論》第十一卷內容提要與目錄輯要

    在傳統(tǒng)法學理論研究走向精細化的同時,因應時代變革也成為了現代法學重要的發(fā)展方向。對新興領域的探索已不僅僅是法學研究的使命,它與法律實務共同構成了法學深耕的土壤。循此思路,第十一卷既有對柏克、柏拉圖等先哲的法律思想之重思,亦有對犯罪論體系和股權善意取得等傳統(tǒng)法律難題的研究;在實務領域,既有立足于審判實踐的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效力探討,又有國際視野下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到期的解讀;面對金融科技的勃興,本卷亦對現金貸、ICO等金融監(jiān)管前沿熱點給予了關注。在信息技術快速發(fā)展的當下,互聯網“創(chuàng)生性”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可能帶來的線上社會化媒體對公民權利的影響等網絡法困境,在本卷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此外,一些帶有鮮明時代特點、極富前瞻性的信息化法治問題也在本卷得到了回應,如行政信息的財產屬性和稅務機關獲取自然人涉稅信息范圍的邊界等。

    網絡法前沿

    創(chuàng)生性的互聯網

    作者信息:喬納森·齊特林(Jonathan L. Zittrain),牛津大學互聯網治理與管制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Berkman中心訪問教授。

    譯者信息:胡凌,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

    導言(節(jié)選):從1969年誕生的那一刻起,互聯網就被設計成以兩種身份運行:它既是一種建立合乎邏輯的網絡的方式,又是一種包含既有不同種類網絡而又能使它們獨立運行的方式,也即,它既是一整套建筑物,又是將這些建筑物粘合在一起的膠質。互聯網還被建造為可以向任何設備開放:只要得到恰當連接(interface)——這幾乎沒有技術含量,任何電腦或其他信息處理器都可以成為新網絡的一部分。自從互聯網包括兩部分以來,這些原理和將它們付諸實施的協議(protocols)在本質上一直沒有變化,即使當網絡已經成長并延伸至發(fā)達世界和發(fā)展中世界的上億人口時,也依然如此。

     

    商業(yè)主權下社會化媒體與公民的言論、信任與隱私

    ——評《探尋網絡法的政治經濟起源》

    作者信息:魏田,中國海洋大學2016級法學理論專業(yè)碩士研究生。

    摘要:在互聯網社會化媒體背景下,資本力量對公共領域的侵蝕和對私人空間的滲透應引起重視,其潛藏在社會化媒體的“暗面”,主導了Web1.0至3.0的架構變遷。網絡空間中的公共討論、信任脆弱以及隱私異化等一系列問題,都旨在提醒公眾社會化媒體的架構發(fā)展需時刻警惕資本運作的力量。這實質上觸及了互聯網規(guī)制的深層問題:互聯網規(guī)則的主導權應由誰掌握?在“代碼即法律”的線上商業(yè)主權世界中,公民能實現獨立自主、參與規(guī)則的制定嗎?傳統(tǒng)的思路指向盡可能地實現線上公民主權,但這實質上忽視了互聯網長期發(fā)展形成的客戶與商家的穩(wěn)定角色結構。未來的互聯網權力資源分配,可能仍需依靠商業(yè)主體與公民在互動實踐中達成利益共識,規(guī)制者得據此共識不斷完善相關規(guī)則。

    關鍵詞:商業(yè)主權;公民主權;公共討論;制度化信任;隱私

    金融監(jiān)管前沿

    首次代幣發(fā)行監(jiān)管的行為經濟學路徑

    作者信息:內森·謝爾曼(Nathan J.Sherman),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2016級法律博士(J. D.)。

    譯者信息:蔡卓瞳,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律與金融專業(yè)2017級法學碩士研究生。

    摘要:雖然ICO是一種創(chuàng)新的資本籌集方式,但令人擔憂的是其發(fā)行過程中沒有任何用以保護投資者的監(jiān)管措施。本文認為ICO市場構成投機泡沫并區(qū)分出兩類投資者:精明投資者,即通過抬高價格吸引噪聲交易者進入市場的知情投資者;以及由于心理偏差而做出投資決策的噪聲交易者。有限理性的行為經濟學理論為監(jiān)管框架的構建提供了洞見。本文認為監(jiān)管者必須運用“非對稱父愛式”框架以監(jiān)管ICO。這一框架假定ICO中的一些投資者(如精明投資者)比其他投資者(如噪聲交易者)表現得更為理性。因此,最佳的監(jiān)管方案應考慮到這些差異,在幫助欠缺理性的噪聲交易者做出更好選擇的同時,不限制那些更為理性的精明投資者的選擇。

    關鍵詞:首次代幣發(fā)行(ICO);行為經濟學;加密貨幣;非對稱父愛主義

     

    法經濟學視角下現金貸利率管制的邏輯反思

    作者信息:祁程,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為了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借款人,監(jiān)管者對現金貸實施利率管制。然而,現金貸經營主體的行為轉變與現金貸產品的結構異化表明,現金貸利率管制未能切實保護借款人的權益,反而限縮了現存小額信貸的授信群體范圍,阻礙了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從法經濟學角度來看,利率管制削減了現金貸企業(yè)租值,減少了信貸供給,也加劇了行業(yè)壟斷,易滋生地下信貸。現金貸產品的特殊屬性與高昂的運營成本決定了現金貸業(yè)務的利率設置應具有不同于一般民間借貸利率的特殊性,高利率有其必要性。監(jiān)管機構應結合現金貸業(yè)務實際,反思當前嚴厲的利率監(jiān)管政策,充分認識和研究豁免現金貸利率管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關鍵詞:現金貸;利率管制;小額貸款公司

    西典新思

    柏克的法律思想探究

    ——保守主義者的節(jié)制與審慎

    作者信息:鐘子龍,北京大學法律史博士研究生。

    摘要:作為18世紀英國著名的政治理論家,柏克一直以保守主義者的身份著稱于世,其思想本身極為復雜且不成體系。柏克的法律思想與他本人的宗教信仰緊密相連,他思想根源上的有神論信仰與在認識論上的經驗主義進路是其法律思想得以形成的兩個基礎,同時也是保守性的根基所在。在此基礎上,柏克法律思想的特征表現為外在的保守性與它內在的自由的融合。保守體現在柏克對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闡釋中,它展現出一個將上帝神意寓于普通法的傳統(tǒng)之中的保守的柏克。自由則貫穿于對法律先例與習俗所確立的自由與財產權的理解上。柏克法律思想中的這種保守與自由都生長于柏克所尊崇的英國憲政體制之中,這個體制的核心就在于通過權力制衡實現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對理性的懷疑與對德性的強調使得整個柏克的法律思想呈現出一種溫和中的節(jié)制與審慎中的明達,這給后世以深刻的啟示。

    關鍵詞:自然法;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實踐理性;權力制衡

    柏拉圖政治思想中的知識與權力

    作者信息:湯姆·布魯克斯(Thom Brooks),英國杜倫大學法學院(Durham Law School)院長、法律與政府學講席教授(Professor of Law and Government)。

    譯者信息:高山林,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法學專業(yè)2016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在政治治理方面有才能的人,應該擁有并行使集中的權力,柏拉圖認為這個觀點是正當的。本文認為,柏拉圖運用了兩套完全不同的思路來論證這一思想。第一套被我稱為“理想政治哲學”。在《理想國》中,它最先被描述為哲人王運用絕對權威,對臣民進行統(tǒng)治。這種權威僅僅來源于哲人王對正義的理解,也正因這種知識,才令他們?yōu)槌前钪胱龀稣闻袛唷5诙姿悸罚曳Q之為柏拉圖的“實踐政治哲學”。這主要是他后期的思想:哲人王的絕對統(tǒng)治會被一切政治知識的不純粹性所削弱。盡管一個人可以因對正義的全面把握而獲得絕對的政治權力,但關于正義的片面知識卻不允許我們賦予一個人這么多的政治權力。柏拉圖的實踐政治哲學推崇一種混合政治,它融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因此構建出了可以實現的最佳城邦。所以,柏拉圖意識到了其理想政治思想所面臨的不可逾越的困難,故轉而追求一種更具有可行性的政治哲學。

    關鍵詞:柏拉圖;蘇格拉底;理想國;理想主義;政制;民主

    信息化與法治

    論信息化時代下行政信息的財產屬性與所有權歸屬

    作者信息:周密,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實習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法學碩士。

    摘要:2019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修訂為行政機關管理政府信息資源提出了規(guī)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反映了信息化時代下政府對行政信息管理的重視。信息化時代下行政信息呈現出主體特定性、公益目的性、公共服務性和信息資源性的基本特征,而這四項特征符合公產的界定標準,因而應當認定行政信息具有公產屬性。關于公產的所有權歸屬存在“公所有權”說、“私所有權”說、“混合所有權”說和“形式所有權”說,不同的所有權學說為行政信息管理提供了不同的管理權責依據,而其中“形式所有權”說之下基于“公共信托理論”而產生的行政信息管理權,反映了行政機關規(guī)范有效管理行政信息的憲法意義,有利于發(fā)揮行政信息在信息市場競爭中的優(yōu)勢、鞏固政府權威性和公信力,同時也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提供了理論支撐。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產;公產所有權;行政信息管理

     

    信息化背景下稅務機關獲取自然人涉稅信息范圍的邊界

    作者信息:藍昕,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2017級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摘要: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稅的改革,以及稅收征管領域信息化進程之推進,都進一步擴大了稅務機關獲取自然人涉稅信息的權力。稅務機關獲取自然人涉稅信息的方式一般有三種,即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第三方涉稅信息提供。這些方式在大數據的背景下,對納稅人的個人信息安全產生了更大的威脅。通過確定稅收征管、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利益,以及對征管行為運用比例原則,能夠在理論及實踐兩個層面初步劃定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范圍的邊界。同時,在未來應當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使得此邊界更為清晰和明確。

    關鍵詞:稅收征管;大數據;自然人涉稅信息

    各科專論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研究

    作者信息:曹明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助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摘要:對于交易實踐中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司法實踐對此存在著“有效說”與“無效說”的分歧。“無效說”認為該條款違反保證合同的從屬性,致保證人于不利。但依據《擔保法》第21條,保證范圍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定。從學理上來看,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可由當事人約定而突破,形成不同類型的獨立保證;保證范圍的從屬性作為從屬性的一個側面,亦可依約定而突破。就裁判實踐來看,其不屬于格式條款規(guī)制體系,亦無無效事由。事實上,保證合同中保證人違約責任條款有其產生的恰當機理,且嚴格意義上保證擔保的范圍與單獨的違約責任條款二者并不相同,顯失公平以及公平原則均無法適用。但為平衡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的利益,該條款可適用違約金酌減規(guī)則,依具體案情決定是否酌減以及酌減數額。此為司法實踐應對此類條款的最佳路徑。

    關鍵詞:保證合同;違約責任;獨立保證;顯失公平;違約金調整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

    ——以法律解釋為中心

    作者信息:王英州,北京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

    摘要:關于股權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議。多數觀點認為,股權善意取得不符合利益平衡的要求、與相關制度存在沖突、具有可替代性且構成要件存在法技術之上的障礙。但事實上,上述觀點存在忽略股權變動條件、沒有界定股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錯誤地理解股東名冊的作用等問題。股權善意取得是法政策的選擇,應根據各種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物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解釋,以明確其適用情形和構成要件。《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第25條第1款、第27條第1款均包含股權善意取得的內容。其中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的股權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為:股權變動后,原股東無權處分股權;以前轉讓合同約定的價格確定合理的價格;已經完成工商登記;第三人為善意;受讓人具備可歸責性。其他關于股權善意取得情形的構成要件應根據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進行調整。

    關鍵詞:股權轉讓;善意取得;股權變動;構成要件

    規(guī)則思維下的犯罪論體系議論

    作者信息:李瑞杰,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2018級刑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

    【基金項目】江蘇省研究生科研創(chuàng)新計劃“犯罪參加理論的討論范式及其解構(KYCX19_0716)”。

    摘要:犯罪論體系的建構必須具備堅實的刑法典依據,刑事立法的滯后性與刑法解釋的有限性使得簡單移植他國犯罪論體系的做法不可行。在犯罪論體系議論中堅持規(guī)則思維,是堅持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相較于哪種體系更為合理,更重要的是哪種體系更為符合刑法典確立的規(guī)則。學者若欲推動自己所主張的犯罪論體系成為指導司法實踐的理論,就不應超越刑法典規(guī)則,更不能脫離本土規(guī)則去引進犯罪論體系。強調刑法典對犯罪論的制約作用,有助于我們反思犯罪論體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內在張力,以深化犯罪論體系議論。

    關鍵詞:刑法典;罪刑法定;規(guī)則思維;犯罪論體系議論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到期的效力之爭及應對路徑

    ——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條約解釋為視角

    作者信息:葛辛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2017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針對歐盟在《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ii)項的適用到期后,仍堅持拒不放棄“替代國”的做法,中國已將之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DS516)。與此同時,也引發(fā)了關于該條款到期后法律效果的爭議。就其性質認識而言,第15條(a)款僅涉及反傾銷調查方式的調整,與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無關。“替代國”做法與“市場經濟地位”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就其存廢效力而言,對于(a)款(ii)項的到期是否意味著該條其他條款也隨之失效,目前主要有(a)款實質保留說、(a)款完全失效說,與舉證責任轉移說三種主流觀點。對我國來說,第15條到期效力可以從文義解釋優(yōu)先原則和“系統(tǒng)解釋”“目的解釋”與“歷史解釋”原則的綜合運用兩個層面進行解讀,以做好“兩手準備”,積極應對DS516案件中的各類問題。

    關鍵詞:中國入世議定書;反傾銷;WTO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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