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財法律評論》是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的公開出版的法律學術輯刊,由本院全日制學生自主負責文章的編輯和審校。自2008年創(chuàng)刊以來連續(xù)出刊,至今已出版8卷。作為學生自主編輯的刊物,其品質的連續(xù)性在國內僅次于《北大法律評論》(17卷31輯)、《人大法律評論》(20輯)、《中山大學法律評論》(13卷)、《清華法律評論》(8卷)。
作為學院重點打造的刊物品牌,《中財法律評論》迅速發(fā)展并日臻成熟,稿件質量愈加出色,編輯團隊亦呈現(xiàn)出精英化、專業(yè)化的特點。《中財法律評論》第九卷力求以純粹的學術態(tài)度、專業(yè)的學術水準遴選并呈現(xiàn)具有真知灼見、經得起歲月沉淀的優(yōu)質稿件,為讀者輸送“有價值的思想”。從稿件來源情況看,進入《中財法律評論》第九卷初審程序的稿件(剔除一稿多投、質量未達到初審要求的來稿)在數量上保持在每月12到15篇之間,在投稿者身份上以國內各主要高校法學領域的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為主,亦涵蓋青年講師、副教授、法官、律師等群體。從稿件采用情況看,在第九卷預計不少于120篇進入初審程序的稿件中(截至10月1日進入第九卷初審程序的稿件已超過65篇),約35%的稿件進入到修改后復審環(huán)節(jié),約20%的稿件進入到復審程序,最終將根據復審和終審情況,擇優(yōu)刊發(fā)16到20篇稿件(錄用比約15%)。
《中財法律評論》堅持學術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則,秉承兼容并包之精神,在內容上既關心私權之保護,亦不偏廢公權之規(guī)范。本刊將設置“論文”和“評論”兩大固定欄目,并視情況安排“主題研討”等流動欄目。本刊致力于打造學生自主編輯的優(yōu)質刊物,不斷提升自身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影響力,現(xiàn)面向境內外廣大法學研究者和法律從業(yè)者征集稿件。本刊長年收稿,不對來稿做字數上的要求(但對8000字以下和20000萬字以上的稿件將以更審慎的態(tài)度對待),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費用。所有投稿在形式上應當符合國家著作權規(guī)定、公認學術規(guī)范和本刊編輯體例;在內容上應當選題適中合理、論證充分有力、邏輯清晰周延、結構嚴謹得當、數據真實可靠,具有一定的學術創(chuàng)新性和必要的學術深度。
當下,“一個困惑不安而又急劇變化的世界不再能夠負擔象牙塔里搞研究的奢華”,法學研究必須真正能夠對解決“中國問題”有所助益。現(xiàn)階段,我國法學研究已進入“精耕細作”時期,研究對象亦經歷了從“書本中的法”向“規(guī)范中的法”再向“行動中的法”的演進過程。換言之,這一階段的法學研究更加關注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本旨與施行效果之間的差異、彌合以及背后的法理基礎。因此,本刊歡迎針對具體法律制度規(guī)范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與完善展開討論,鼓勵作者以現(xiàn)有熱點案例為依托進行以小見大的深入思考,挖掘出關涉當下我國法律適用、裁判方法等“真問題”;本刊不歡迎對已被討論多次的理論話題的復述或者綜述。本刊提倡作者在文章撰寫過程中采用解釋論或者規(guī)范的實證分析方法進行研究,本刊不反對作者采用立法論的研究方法,但對國外法律制度的移植不應脫離我國當前的法制土壤。
本刊為提升學術品格及貫徹學術標準,公正、嚴謹地對待每一篇來稿,從第九卷起實行匿名投稿制和三審終審制。所有來稿均無需署名,且不能包含任何可能表明作者身份或者背景的信息。本刊一貫堅持唯文章學術質量論的用稿原則,請勿以投稿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影響審稿。在三審終審制下,本刊對所有符合基本學術規(guī)范、具有基本探討價值的文章,無論錄用與否,均會提出較為具體的書面審查意見和修改建議。作者可以對初審意見進行理性回應,在作者進行修改、達到初審要求后,編輯委員會將對稿件進行復審。對于重要的或有爭議的稿件,編輯委員會將在與編輯部之外的專家協(xié)商討論后,最終決定是否錄用,但仍僅以文章質量依據。
來稿請以文稿標題為主題的電子郵件,發(fā)送至zcflpl2012@126.com,并附有中英文摘要和關鍵詞。編輯部將在收稿一個月內按照您投稿的電子郵箱回復初審意見及修改建議,并在文章通過復審后方才請您補充刊發(fā)文稿所必要的作者信息。作者應在收到修改后用稿通知書后按照本刊要求做必要的內容和格式修訂,本刊編輯部保留對來稿進行文字性和技術性修改的權利。本刊在確定用稿后通過郵箱向作者發(fā)送用稿通知書掃描件,在正式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樣刊2冊(第9卷不遲于2017年3月出版)。
投稿人向《中財法律評論》投稿,即視為已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征集公告。
《中財法律評論(第九卷)》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
編者、作者與讀者是決定學術期刊品質與影響力的關鍵群體,辦好學術期刊離不開三者的良性共通與互為助力。優(yōu)質的作者群體提供具有真知灼見、經得起歲月沉淀的稿件,負責任的編輯群體以純粹的學術態(tài)度、專業(yè)的學術水準遴選并呈現(xiàn)優(yōu)質稿件,為讀者持續(xù)輸送“有價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壯大的“刊海”中永葆期刊的青春活力。《中財法律評論》第九卷編委會將懷著對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來稿的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質量為唯一依據的用稿原則遴選稿件,以“學術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諱言,稿件的審讀與遴選是一個較為“主觀化”的學術活動,它考驗著編輯者的學術良心,測試著編輯者的學術能力。也正因如此,這種學術活動亦需要遵循一定之規(guī),帶著較為“客觀化”的程序與標準之“鐐銬”跳舞。為規(guī)范審稿程序,增強審稿標準的可操作性,審慎對待每一篇來稿,謝絕一切形式的“關系文”,保護作者群體對刊物品質與公信力的高度信賴,特制定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
一、一般規(guī)則
第一條
所有來稿,均需經分稿、審稿與答復環(huán)節(jié),最終以編委會對稿件的審稿意見為準決定是否用稿。
第二條
所有來稿,由編委會自主負責審校,指導教師保有對擬刊用文章的“一票否決權”。
對于疑難稿件,本刊可以征求編委會外專家之意見,供編委會參考。
第三條
所有來稿,均施行編委會下的主編責任制,主編、副主編須對審稿意見的嚴謹性、專業(yè)性和公正性缺失等問題負責。
主編、副主編承擔責任后,有權針對審稿意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向各審稿組組長追責。
第四條
所有來稿,以審稿組為單位進行審讀并撰寫審稿意見。各審稿組組員應按照組長之要求,以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審讀文章并撰寫內部意見或者批注供組長參考。
各審稿組組長應在對稿件主題與文章內容有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以嚴謹、專業(yè)的態(tài)度進行審讀并完成審稿意見。
二、分稿規(guī)則
第五條
所有來稿,由主編、副主編依據稿件選題、稿件基本內容、各審稿組工作狀態(tài)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內分發(fā)至各審稿組。
第六條
對于嚴重欠缺學術規(guī)范性與嚴謹性,不具備基本學術價值的來稿,主編、副主編有權在收稿的7日內回復作者,并終止審稿程序,不再進行初審。
三、初審規(guī)則
第七條
初審編輯,由各審稿組組長擔任。
所有來稿,初審編輯在審稿組審稿意見的基礎上,可給出未通過初審、修改后復審、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類審稿意見并須充分說明理由。
初審編輯撰寫的審稿意見應區(qū)分為供主編、副主編復核的內部意見和作者答復意見。前者應清晰直觀地反映出初審編輯對該文的意見;后者應說理充分、邏輯完整而嚴密地指出該文值得肯定之處以及問題所在。
初審編輯應在收到分稿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
第八條
主編、副主編在收到初審編輯提交的審稿意見后,應與其充分溝通,全面了解其意見。
除審稿意見存在嚴謹性、專業(yè)性、公正性缺失等問題外,主編、副主編無權改變初審編輯給出的未通過初審以及修改后復審此兩種審稿意見。
第九條
對于初審編輯給出修改后用稿或直接用稿此兩種審稿意見的稿件,主編、副主編應在收到該意見的7日內組織復審。
第十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低,寫作質量一般,不具備發(fā)表可能性或者需大修方能發(fā)表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未通過初審的審稿意見。
對于未通過初審的稿件,審稿意見可較為簡潔,但仍需嚴謹完整,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見等實質內容。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大修:①
縮小文章選題、變更文章切入點、行文思路或者邏輯主線; ② 調整文章中一級標題項下的內容(非文字表述問題); ③ 調整文章中多個二級標題項下的內容; ④ 調整文章的主要觀點、主要論證方式。
第十一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高但寫作質量一般,文章選題價值一般但寫作質量較高,需過中等幅度修改才能發(fā)表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修改后復審的審稿意見。
對于修改后復審的稿件,初審編輯的審稿意見應當詳實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處和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并提供較為具體的修改建議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參考。
對于修改后復審的稿件,由主編、副主編將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饋給原初審編輯。原初審編輯認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過初審的,交由主編、副主編組織復審。原初審編輯認為仍不能通過初審的,給出繼續(xù)修改的意見并發(fā)還給作者繼續(xù)修改。作者放棄修改或者經修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初審編輯可給出終結審稿程序并不予用稿的意見。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中等幅度修改:①
調整文章中一個二級標題項下的內容或者多個三級標題項下的內容; ② 補充案例或者數據以增強文章說服力; ③ 大幅度刪減或者增加腳注并可能影響文章正文內容; ④ 調整文章結構并可能導致文章中一級標題、二級標題的順序發(fā)生變化或者項下內容刪減。
第十二條
對于文章選題價值較高且文章質量較高,僅需小幅度修改即可發(fā)表或者無需修改即可發(fā)表的來稿,初審編輯應給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審稿意見。
以下幾類修改視為小幅度小改:①
調整文章語言; ② 調整文章部分腳注以增強規(guī)范性; ③ 調整文章中一到兩個三級標題項下的內容; ④ 微調文章的結構,不會導致文章一二級標題的順序發(fā)生變化。
第十三條
當作者針對自己投稿文章的審稿意見提出異議,且該異議具有實質內容時,主編、副主編應對該異議及審稿意見進行實質審查。
主編、副主編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審稿意見存在嚴謹性、專業(yè)性、公正性缺失等問題的,應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審編輯進行再審;主編、副主編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審稿意見不存在上述三類問題,應明確回復作者,堅持初審編輯的審稿意見。
第十四條
對于未通過初審的來稿,作者對文章進行大修后再次來稿,主編、副主編應對該文的修改情況進行實質審查。
主編、副主編審查后認為作者的再次來稿相較于原文有實質性變化且與初審意見的要求基本契合,應當將該文分發(fā)至原初審編輯,重新啟動初審程序;主編、副主編審查后認為作者的再次來稿相較于原文無實質變化或者與初審意見的要求不相契合,有權不再啟動初審程序。
四、復審規(guī)則
第十五條
復審程序由主編、副主編、所有初審編輯參加。
參加復審的編輯應在復審前對稿件主題與稿件參考文獻有充分了解,對文章內容與初審意見有充分認識,以保證復審的順利進行。
復審由該篇來稿的初審編輯對文章主題、值得肯定與存在不足之處進行清晰、全面的介紹,并闡述自己對該篇文章的復審意見。其他參加復審的編輯就文章疑義之處充分討論。
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復審編輯應當對來稿是否通過復審進行表決。絕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該文通過復審。相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該文是否通過復審由主編、副主編決定。不足相對多數的復審編輯認為來稿應予通過復審的,不予通過復審。
第十六條
來稿通過復審后,由主編、副主編自編委會做出復審決定的7日內向作者下發(fā)修改后用稿通知書或者用稿通告書。來稿未能通過復審的,由主編、副主編自編委會做出復審決定的7日內向作者下發(fā)拒稿通知,闡述拒稿理由,審稿程序終結。
復審程序一般自初審程序完畢之日起20日內結束。對于疑難稿件,編委會討論后認為需征求編委會外專家意見的,復審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五、終審規(guī)則
第十七條
對于通過復審的稿件,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復確認并提供作者信息的,如無其他特別情況,主編、副主編應通過終審,并在做出終審決定的7日內將用稿通知發(fā)送給作者。
前款所稱的特別情況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權糾紛;文章存在學術不端或者學術失范行為;文章存在政治上的明顯不適宜性;指導教師認為文章質量不能達到發(fā)表要求;主編、副主編提出并經指導教師認可的其他理由。
六、附則
第十八條
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對《中財法律評論》第九卷的全體編輯具有約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視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
第十九條
本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第九卷樣稿正式提交出版社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條
此稿件審讀與遴選規(guī)則的最終解釋權歸《中財法律評論》編委會和指導教師所有。